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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面营改增后,资金信托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0号)第二条的规定,所谓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按委托人的意愿以自己的名义,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进行管理或者处分的行为。

在一个典型的信托关系里,通常有委托人、受托人以及受益人三者。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自己的财产转移给受托人,并要求受托人为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目的的管理和使用该信托财产。委托人一般在信托设立后即退出信托关系,整个信托关系仅剩下受益人与受托人。

信托合同是信托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用委托人的费用,为委托人办理购销、寄售等事务,并收取相应酬金的协议,又称“行纪合同”。信托合同主要适用于法人之间,其特征是:

(一)信托合同的信托方主体只能是经过法定手续成立的经营信托业务的法人。

(二)信托人以自己的名义办理信托事务,与第三人发生法律关系产生的权利、义务,由自己承担,而不是委托人承担。

(三)信托人以委托人的费用、物资办理信托事务。

(四)信托产权仍归委托人所有,信托人只享有暂时的占有权,因而在约定的时间应转交给委托人。

(五)信托合同是有偿的,委托人按合同约定给受托人偿付酬金,并承担风险。

二、资金信托合同的两种常见的合同签订方法

资金信托合同就是信托当事人之间达成的有关资金信托的合同。重点在于明确信托目的、信托财产、信托当事人及其权利义务、信托利益、信托风险等重要事宜。在日常资金信托合同的签订时,经常出现两种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在信托合同约定资金的贷款使用用途,固定的借款时间、固定的借款利率,偿还利息及本金的时间,受托人信托公司公司收取一定比例的佣金。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在信托合同没有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约定信托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

三、资金信托合同的节税签订技巧分析

从以上两种合同的签订技巧中,从节税的角度来讲,必须按照第二种方法来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即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会使委托人承担更多的税负。具体利益分析如下: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基于此分析,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委托人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要依法缴纳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由于在信托合同中未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约定信托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则委托人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

因此,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比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将使委托人少缴纳更少的税收。

案例分析

某投资公司与信托公司签订合同的节税分析

1、案情介绍

A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称A公司)就其资金实现最大化收益的考虑,委托B国际信托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B公司)办理信托事宜,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约定将A公司的资金交由B公司托管,并按期获取相应的收益。A公司与B公司面临两种合同签订方法: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B公司将信托资金1000万元以贷款的形式贷给某集团有限公司使用,贷款期限2年,年利率为10%,本金和利息于贷款期限2年到期时一次性支付,B公司按照利息收益的10%作为佣金收益。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与B公司签订《资金信托合同》,合同约定:A公司将信托资金1000万元,交给B公司信托管理,由信托公司B公司自由运作,B公司按照其对信托资金运作所实现收益的10%作为其收益,假设B公司运作信托资金给A公司实现200万元的收益。

营改增后,金融保险业的增值税税为6%,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同时不考虑城市维护建设费和地方教育附加的情况下,请分析以上两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应选择哪一种签订方法使其税负最低?

2、涉及税负分析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

根据财税[2016]36号文件的规定,一般纳税人的贷款服务的增值税税率为6%。 根据《销售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注释》的规定,贷款,是指将资金贷与他人使用而取得利息收入的业务活动。以货币资金投资收取的固定利润或者保底利润,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基于此分析,两种合同的涉税分析如下。

第一种合同签订方法,委托人A公司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增值税=1000×10%×2÷(1+6%)×6%=11.32(万元)

企业所得税=[1000×10%×2÷(1+6%)-1000×10%×2÷(1+6%))×10%]×25%=(188.68-18.87)×25%=42.45(万元)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的税负分析:

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由于在信托合同中未约定资金的使用用途,而且约定信托公司获得的收益取决于信托公司对信托资金的运作情况而定,则委托人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属于投资收益,不构成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只缴纳企业所得税。基于此分析,委托人A公司从受托人信托公司获得的信托收益,要承担的税负如下:

企业所得税=1000×10%×2÷(1+6%)×25%=47.17(万元)

从以上分析可知,第二种合同签订方法,A公司可以节省(42.45+11.32)-47.17=6.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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