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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托受托人如何使用自由裁量权?


近期,耿西岛皇家法院做出了一个判决,清楚明确地告诉受托人,在为信托做出重要决定时,必须尽 其应尽的审查义务及程序。该案件中,委托人将一处不动产放入信托中,并强调该不动产极其珍贵,不到特殊情况不能随意处分,而且要求一定要以一个“漂亮”的 价格出售,才能告慰其在天之灵。委托人深信该不动产对于他的两个子女及其后代来说,将会是个长期的获利与保障。然而,受托人还是在保护人、委托人长期合作 的商业律师支持下,决定出售该不动产;反之,所有的家族成员及其子孙(包括未出世的子孙)的代表人都坚决反对此出售行为,进而为此告上法院。

在 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主要争议点在于,受托人所提供的纸本证据中,无法充分显示该出售决定是否经正规审查程序后才做出;又或者,在决策过程中,究竟受托人 都考虑了什么因素。由于,受托人多半是以电话、邮件沟通,未留下任何备忘录或记录,也没有将决策过程所参考的文件、意见整理备案。加上,法院认为受托人所 提供的专家意见是在被起诉后才做成的,只是为了证明当时的商业决定是正确的;而非在做出决定前先请专家提供意见,然后再根据专家意见决定是否出售。各种迹 象和本末倒置的做法都显示,受托人好像是在没有经过任何审查或评估、没有收到任何买家要约的情况下,就草率决定出售该不动产。

另一方面,对于受托人披露义务的部分,法院显然认为受托人似乎没有全然毫无保留地向法院提供全部的资料,而这个部分是法院认为最不可原谅的。因此,在考虑各种因素后,法院断然拒绝承认该交易。

瑞 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昊律师表示,从耿西岛的这个判决来看,不仅影响到离岸信托受托人日后做出这类重大决定时应尽的义务与程序;也提醒了受托人在选择 离岸信托属地时,应该要考虑该地区对于相关争议的判决是否明确,像是委托人死后,若受托人做出的决定不能被受益人支持的话,法院在什么情况下会保护受益人 权益。而对于国内信托公司来说,将来作为受托人在处理自由裁量权、考虑客户特殊愿望时,若没有任何经验可供遵从时,应可以参考国外受托人的操作惯例,处理 重大决定的决策程序,并多加留心法院对此主要关注的因素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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