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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族信托:我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




目前的针对国内家族的家族信托包括境内家族信托及离岸家族信托两大类。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下称“《信托法》”)对于信托财产归属采取了回避态度,因此很多人对《信托法》下信托财产的独立性问题也提出了拷问,对境内家族信托功能的实现有所怀疑。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家族信托隔离、保护、私密等主要功能的实现依赖于信托财产的独立性。

考量信托财产独立性问题,我们必须系统考察我国《信托法》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受托人及受益人财产的关系。

一、关于信托财产与委托人财产的关系

我国《信托法》第15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委托人未设立信托的其他财产相区别。设立信托后,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委托人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终止,信托财产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委托人不是唯一受益人的,信托存续,信托财产不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但作为共同受益人的委托人死亡或者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被宣告破产时,其信托受益权作为其遗产或者清算财产。”从本条规定来看,信托财产与委托人其他财产的区别是确定的,可以有效隔离。

二、关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关系

关于信托财产与受托人财产的关系。我国信托法第16条规定:“信托财产与属于受托人所有的财产(以下简称固有财产)相区别,不得归入受托人的固有财产或者成为固有财产的一部分。”可见,信托财产与受托人固有财产的区别也是明确的。

三、关于信托财产与受益人财产的关系。

在我国信托法下,受益人享有受益请求权等权利,并不享有信托财产本身,这在我国《信托法》第四章第三节规定的是比较清楚的,在此不再赘述。

系统梳理《信托法》条款,我们认为我国《信托法》基本确定了信托财产的非继承性、破产财产之排除、强制执行之禁止、抵消之禁止、混同之限制、信托财产有限责任等基本制度,这恰恰是信托财产独立性的主要表征。由上可见,在我国《信托法》信托财产归属不明的前提下,并未影响信托财产的独立性,信托法下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是基本确定的。

当然,无论是境内家族信托还是境外家族信托,当出现可能导致虚假信托的法定事由时,信托财产的独立性及信托功能的实现将受到考验。因此,我们认为作为一个家族在设立家族信托时,对信托设立地的信托法进行必要的了解是必须的,但事实上家族信托在设立过程中要考虑的要素是非常复杂的,进行系统的法律筹划,保证信托法律架构的稳定性是关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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