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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信达、中国东方被罚


□记者 冯娜娜

2023年12月29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公布多份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被处罚当事人中涉及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信达”)、中国东方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东方”)及其分公司、子公司。

因“对风险有重要影响岗位员工的绩效薪酬未延期支付或延期支付比例低于监管规定”等十一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信达罚款合计1340万元,其中,对中国信达总公司罚款940万元,对相关分支机构罚款400万元。

因“违规为不良资产转让提供承诺”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总经理王晓军、时任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副总经理周顺和毕进宇均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中国信达北京分公司业务七处副处长(主持工作)张化军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违规提供流动资金贷款变相用于股权增资”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中国信达深圳分公司总经理吴斌、副总经理马仲康均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中国信达深圳分公司业务三处处长王蕾作出“警告并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通过与其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买对卖不良资产掩盖风险”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中国信达云南分公司总经理陈卫红、副总经理堵云均作出“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被处罚当事人还包括南洋商业银行(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商中国”),是中国信达通过其全资附属机构——南洋商业银行全资拥有的内地外商独资商业银行。

因“未按照规定履行尽职调查”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南商中国佛山支行作出“罚款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对时任南商中国佛山支行行长伍尚恒、时任南商中国佛山支行客户经理廖志翀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警告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大客户授信不审慎导致重大风险、违规终止确认金融资产、通过内部交易和关联交易帮助附属银行掩盖不良资产”等十四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中国东方总公司罚款1060万元,对相关分支机构罚款750万元,合计罚款1810万元。

因“对大客户授信不审慎导致重大风险负有责任”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中国东方投资(投行)部总经理石爽、高级经理胡雪梅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对投前调查不尽职导致发生风险并形成案件负有责任”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中国东方黑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王晓光、部门负责人何冬梅分别作出“警告并处罚款10万元”和“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对收购处置不良资产包买方调查不尽职负有责任”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中国东方山东省分公司客户经理吕青玉作出警告。

被处罚当事人中涉及中国东方子公司大连银行。

因“超监管限定比例对小贷公司发放贷款、违规为房地产项目提供融资”等三项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大连银行作出“罚款5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虚假整改,购买银行虚假理财并以复杂交易结构实现不良资产二次虚假出表”,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对时任大连银行行长助理刘刚、时任大连银行理债业务部副总经理(主持工作)祝彦斌、时任大连银行理债业务部职员高巍作出警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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