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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国投:从受托人义务谈信托文化建设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文化是一个国家、一个民族的灵魂。文化兴国运兴,文化强民族强。没有高度的文化自信,没有文化的繁荣兴盛,就没有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文化是推动一个行业稳健发展的动力之源,也约束着一个行业各个参与主体的行为规范。

  信托的本源职能是“受人之托,代人理财”,其核心要义是建立“信任与托付”的信任关系。“履行受托人义务”是信托文化的核心,包含的内容有:与委托人利益一致,在潜在利益冲突问题中受托人要尽到“忠实义务”;保障委托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最大化,在处理信托业务时要尽到“勤勉义务”;同时,还要肩负起为他人利益从事投资的“投资义务”。以约束受托人为核心的信托文化是维护利益相关者权益的重要保障,也是信托制度的重要内涵。

  2022年是“信托文化确立年”,也是信托行业 开展信托文化建设工程的第三年。

  一、受托人义务的基础与内涵

  “信任”是信托关系存在的基础。在信托过程中,由于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存在着“信息的非对称性”和“信息处理能力的差异”,事先也很难在合同中注明怎样的行为才能实现受益人利益的最大化,容易发生逆向选择与道德风险等委托代理问题。在这种“不完整契约性”的信任关系下,为了让受托人发挥其专业技能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管理或处分信托财产,受托人被赋予了一定的裁量权,使得委托人在事先就不能完全掌握信息,从而很难控制受托人的行为是否恰当。因此,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是基于受托人的自身信用,这种信托关系是建立一个长期的信任关系,一旦受托人信用缺失,这种信托架构就有可能随之崩塌,信托制度的存在基础也不复存在。因此,忠实履行受托人义务必须贯穿于信托公司 经营的方方面面。

  基于信任的要求,受托人需要履行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忠实义务是指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过程中,应忠实于信托目的,为受益人利益或信托目的而管理信托财产的义务,不能使自己处于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的情况。忠实义务是受托人最根本性质的义务,是基于委托人与受托人之间的信任产生的。在英美法系信托法 中遵守三个原则:受托人不得置身于受益人利益与受托人个人利益相冲突的地位;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时,不得自己获利;受托人处理信托事务也不得使第三人获利。所以,信托法禁止受托人利用其地位从信托中获益,禁止其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限制与受益人进行交易。

  “谨慎义务”也被称为“善管注意义务”。其基本的内涵是,受托人在接受委托管理他人财产时,不仅需要管理,更需要尽力、谨慎地达成信托目的。根据美国的信托法理论,一个理性的、谨慎的受托人需要具备以下三点特征:注意(care)、技能(skill)和谨慎小心(caution)。所以,“善管注意义务”并不仅仅是被动的小心谨慎,更是主动的勤勉和尽职的担当。

  二、信托文化在受托人义务中的体现

  (一)忠实义务与信托文化建设

  我国《信托法》对忠实义务做了明确的规定,可以归纳如下:第一,受托人应当为了受益人的最大利益处理信托事务。受托人管理信托财产,应当恪尽职守,履行诚实、信用、谨慎、有效的义务。第二,受托人除约定信托报酬外,不得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若受托人违反规定利用信托财产为自己谋取利益,所得利益归入信托财产。第三,禁止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变为其固有财产,若受托人将信托财产转为其固有财产的,必须恢复该信托财产的原状,造成信托财产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第四,受托人不得将其固有财产与信托财产进行交易或者将不同委托人的信托财产进行关联交易,但信托文件另有规定或者经委托人或者受益人同意,并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交易的除外。第五,受托人有权依照信托文件的约定取得信托报酬。信托文件未作事先约定的,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做出补充约定;未作事先约定和补充约定的,不得收取报酬。约定的报酬经信托当事人协商同意,可以增减其数额。

  忠实义务的规范主要是禁止规范,目的是为了让受托人“为受益人最大利益行事”,避免与受益人产生利益冲突。利益冲突行为不仅仅是一方不当得利,另一方受到损失,即便受托人只是利用其受托人的身份以及由此产生的机会、信息和有利地位为自己谋取利益的行为也属于利益冲突行为。利益冲突有时不需要真正存在,只要存在这种可能性或者危险性,受托人责任即成立。受托人在处理信托事务的过程中,不能滥用受托人地位,从第三人处取得贿赂、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为了避免利益冲突的行为,受托人应当按照法律规定,事先取得受益人的知情同意或者提前在信托文件中明确自己所要从事的形式上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以排除实质上利益冲突的可能性。

  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在知识、信息和专业技能上都处于相对优势的地位,若其违反忠实义务,委托人和受益人作为弱势方,往往很难监督、很难查知,或发现后无法直接提供有力证据证明。如果受托人过度追求自身规模与效益,违背了忠实义务,短期虽然也许会创造可观的收益,但从长期来看,最终会侵害受益人的利益,也造成受托管理人的声誉风险,影响受托人的可持续发展。2005年,“德隆系”下属的伊斯兰信托投资 有限公司的9名管理人员和金新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的11名管理人员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诉诸法院。上述两家信托公司由于没有履行忠实义务,对受益人利益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最终造成受托机构的声誉风险,也让机构面临生死存亡的境界。因此,坚守信托文化,履行受托人忠实义务是实现客户财富管理长期目标的基本要求,也是信托公司持续经营的基础,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应当忠实地为受益人的最大利益行事,维护信托业秩序的正常进行,更好发挥信托服务实体经济的职能。

  (二)谨慎义务与信托文化建设

  作为信托业务的受托人,我们更要主动担当、尽职勤勉。具体来看,信托从业人员需要从态度、能力两个方面恪守“善管注意”的受托人义务。首先,作为受托人的信托从业者需要树立谨慎的态度,以达成信托目的为目标,将信托财产视作自己的财产,进行仔细、谨慎地经营、管理;需要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方向、积极防范风险。其次,信托从业者应当不断完善自身的能力,更好地管理信托财产。在当前信托转型与业务创新的大背景下,信托从业者应当不断学习,积极拓展新业务、新模式,不断优化自身的投资盈利能力。

  三、推动信托文化建设与公司经营管理融合发展

  信托文化建设不是空中楼阁,是实实在在“外化于行、内化于心”的行为自觉。要将信托文化融入从业人员的日常行为教育与管理、融入每个从业人员的血脉。

  一是思想上做到高度认同。受托人的核心义务包括忠实与谨慎管理两个方面,前者要求我们“想受益人之所想,急受益人之所急”,不能做与受益人利益相冲突的事,这是“忠”的文化内涵。谨慎管理义务强调积极主动而为之,以受益人利益最大化为目标处理好安全与效益之间的关系。

  二是行动上做到步调一致。信托文化是信托公司展业的基本要求,从业人员要对法律法规、制度规定常怀敬畏之心。要保证信托目的合法,从产品的设立到清算全过程要做到“善始善终”,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要保证信托行为合法,不触监管红线,不碰法律底线,以刚性的制度规范保证受益人的利益最大化。

  三是文化上做到融合互进。2022年是信托文化确立年,以“守正、忠实、创新”的信托文化不断充实企业文化内涵,充分发挥信托文化建设的引领作用,将信托文化建设融入公司治理机制,提升内控的质量与效能。最终,通过教育引导全员增强“满足人民群众需要的宗旨文化”精神,牢固树立“受益人利益至上”原则,推进信托文化建设在企业落地生根、开花结果。

  (作者高雨欣供职于陕国投信托 创新与研究发展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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