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详情

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研究(三)


  境外特殊需要信托发展现状及经验借鉴

  在美国、新加坡、日本,以及我国台湾地区和香港地区,特殊需要信托已经成为解决包括心智障碍者在内的残障人士、老年人等特殊需要群体的特殊需要的重要补充,已经形成了相对完善、系统的特殊需要信托产品 和服务,并在连接特殊人群所需服务,连接医疗、社保 等公共福利体系方面形成了可资借鉴的良好实践经验。

  (一)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发展历程及现状

  在美国,虽然早在1969年,加州政府就通过了《残疾人服务法》,规定发育障碍者及其家庭有权获得他们需要的服务和支持,像没有残疾的健全人一样生活,并设立了配套的机构予以落实、保障法案中规定的权利,如尊严、隐私和人文关怀等。但实际上,对于残疾人家庭来说最大的痛点是如何在家人离世后保障残疾人的生活。

  美国的医疗费用极其高昂,而要获得医疗补助等福利资格,美国政府对申请人有严格的限制,必须符合各州制定的收入和财产标准,收入通常为不超过联邦贫困线的138%。领取残障福利,则其资产情况必须满足社会安全生活补助的要求,即单身的申请人拥有不超过2000美元 ,已婚的申请人拥有不超过3000美元的资产。但是,住房被明确豁免,不计入该资产限额的范围。这样就使得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家庭面临艰难的选择,如果不给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留财产,仅靠政府福利,区域中心这样的机构并不能为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在家人离世后提供其基本生活之外、特别是额外的护理、康复等长期费用,而且该机构所定义的发育障碍必须是在18岁之前发生的智力迟钝、自闭症、癫痫等,而并不包括18岁之后致残的情形。如果给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留财产,则又失去了领取政府福利的资格,对于财产有限的家庭,则更加没有保障。因此,上述提出的问题始终无法得到很好的解决。

  1993年,作为《综合预算调节法》的一部分,美国国会提出了设立特殊需要信托的要求,即为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的利益而设立的信托,允许家庭为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提供补充需求(如优质的护理选择、治疗和康复机会、电子设备、电脑、教育、职业培训、假期、休闲娱乐等),并且不会将这些经济支持作为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的资产来影响其是否具有获得政府资助的资格。除此之外,组成受托人董事会也是设立美国特殊需要信托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人员组成包括特殊需要群体的家属、相关服务行业的专业顾问等,可以设身处地为信托终身受益人作出决策。

  美国的特殊需要信托主要包括三种类型: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或自置特殊需要信托以及合众特殊需要信托。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是指信托财产来源于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以外的第三方,如父母、祖父母或其他家庭成员。它们可以通过生前转让(生前信托)或死后遗嘱文件(遗嘱信托)的方式设立。只要受益人没有权力撤销信托,或者没有权力命令受托人将信托资产用于受益人自身的生活支撑和维持,信托资金就不被认为属于符合医疗救助制度和社会安全补助金制度规定的“可计量”的财产,福利资格便得以保留。残疾人死亡后,受益人可以通过遗嘱、信托协议或者行使指定的权力,将剩余财产转移给自己指定的人。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的优点是显而易见的,由于信托财产非源于受益人,在受益人死亡后,剩余财产无须补偿医疗补助费用或捐赠给其他残疾人,剩余财产可以按受益人的意愿处分。另外,第三方特殊需要信托的设立不受受益人年龄的限制。

  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或自置特殊需要信托)主要基于身体残疾者或者行为能力丧失者的诉讼解决或者判决产生的收益而设立。法律规定必须由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法庭设立且不可撤销,设立时受益人只能是年龄为65岁以下的身心障碍者。受益人达到65岁之后,信托依然继续生效,只是受益人的自有资产不再计入信托财产,除非它们是定期支付的部分。信托文件必须说明该信托是为受益人的个人利益而设立,以及自受益人去世后,信托财产必须偿还给医疗补助机构,以补偿受益人在其有生之年所获得的医疗照顾费用。医疗补助机构被称为剩余受益人,有资格获得剩余信托资产。若要保留社会救助资格,信托文件中必须包含“补偿条款”,医疗补助机构将成为第一个剩余受益人,较其他剩余受益人具有优先顺位。医疗补助费用的补偿相对其他费用(如丧葬费)的支付具有优先性,但如果受益人在世时使用信托资金预付的丧葬费,则不受剩余受益人优先权的限制。有些人认为偿还医疗补助费用的要求是第一方特殊需要信托的一个潜在的缺点。然而,对受益人来说,他既能在有生之年获得医疗补助,又能通过信托提高自己的生活质量,只是在其死后才用剩余信托财产来减轻政府医疗补助计划的负担,这对双方来说都是公平有利的,且在多数情况下,剩余财产往往无法完全补偿政府的医疗补助费用。

  合众特殊需要信托,此类信托由非营利机构设立,信托财产来自不同的人,由非营利机构作为受托人,负责统一管理,处理有关税务、投资等事宜。集合信托对受益人的年龄并没有明确限制,它由受益人(如果他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父母、祖父母、法定监护人或法庭设立,由一个非营利机构管理,每个子账户都被单独跟踪,而资金则集中用于投资目的。如果信托资金来源于受益人自有资产,那么剩余的信托资金必须首先用于补偿国家为受益人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用,剩余部分可根据共同协议分配。除非约定剩余信托资金由信托保留,在造福有残疾的其他个人贫困者的情况下,剩余资产没有必要补偿给国家。如果信托资金来源于第三方的财产,同样不存在“补偿”国家的要求,受益人死亡后剩余资金将分配给共同协议指定的受益人。集合信托的优点为:第一,设立手续便捷。由于集合信托实体已经存在,开立账户只需要填写一份共同协议;第二,残疾人个人账户独立,财产不会发生混同;第三,受托人专业管理和服务的费用微不足道。当家庭找不到合适的受托人、考虑到银行 信托费用昂贵或者家庭希望将受益人死后剩余的信托资金交给其他残疾人而不是补偿给国家时,合众特殊需要信托将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无论采用哪种信托模式,特殊需要信托的目的都是在不丧失政府补助资格的前提下对受益人进行扶助,为身体残疾者或行为能力丧失者提供医疗救助之外的特殊生活需要,为身心障碍者提供补充扶助的手段而非代替或取代国家补助,为身心障碍者提供更好的生活教育条件。基于对美国特殊需要信托架构的分析,可以为我国引入特殊需要信托制度的构建提供参考。但因美国特殊需要信托是补充医疗救助制度的产物,以提高被救助者生活质量为目的,所以在借鉴时应与我国社会救助体系的完善同时进行。

  (二)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发展历程及现状

  新加坡的“特殊需要信托机构 ”(SNTC)于2008年在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及国家社会服务联会的支持下成立,专门为特殊需要人士及其家长或照顾者提供信托服务。该公司是一家具有慈善地位的非营利信托公司 ,为特殊需要群体提供服务。SNTC充当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将其转移到负责投资和管理信托基金以及公共受托人办公室。新加坡政府还保证了此类资金的安全,从而为潜在的委托人提供信心,使其相信以信托方式结算的金额不会受到投资理财 的风险影响。

  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的基本构架是,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的家长或照顾者在特殊需要信托公司开设信托账户之前,需要先制备一份护理计划和意向书。设立信托账户时,最低信托款额为5000新加坡元(约人民币 26000元),存入信托账户的资金将存于管理该资金的公共受托人处,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不管理信托资金的投资问题。特殊需要人士为信托的终身受益人,特殊需要信托公司在受益人的家长或照顾者身故或丧失工作能力后,从信托账户发放款项给受益人,以满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见图1)。

  特殊需要服务信托研(三)

  在资格准则方面,有特殊需要人士(受益人)的家长或照顾者可设立信托账户,最低信托款额为5000新加坡元(约人民币26000元),条件是受益人必须为新加坡公民或永久居民,并居于新加坡。

  在服务范围方面,特需信托机构在受益人的家长或照顾者身故或丧失工作能力后,从信托账户发放款项给受益人,以满足其日常生活的需要。有关款项是根据既定的照顾方案及照顾者在意向书列明的意愿而发放。

  在管理资产类别方面,特需信托机构只为受益人管理现金资产。不过,家长、照顾者或其他供款人可在其遗嘱中指定由有关信托接收现金资产或从非现金资产所得的现金收益。信托账户内的资金会被投资于低风险投资项目以赚取收入,新加坡政府保证受益人可取回信托资金的本金值。

  在服务费补贴方面,特需信托机构收取的服务费获社会及家庭发展部提供90%的补贴,该公司收取的费用包括:一笔过信托账户开立费150新加坡元(约人民币775元);在照顾者身故或丧失工作能力后的一笔过账户启动费40新加坡元(约人民币206元);以及在开始发放款项后,每年收取40新加坡元(约人民币206元),作为信托启动后的管理费用。至于信托启动前每年收取的费用,则由社会及家庭发展部全数资助。

  看起来,在新加坡设立特需信托账号的支出不高。但实际上,新加坡政府在背后给予了特需信托机构高额的财政补贴。以2014—2015年度为例,在机构登记的受照顾者为324名,当年政府向特需信托机构批出的资助额约为113万新加坡元(约人民币585万元),即人均约1.8万元的服务补贴。

  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提供的解决方案有以下几大特色:

  1.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的受托人服务将在受益人的整个生命周期一直持续,解决了委托人去世后对于受益人无法照料的后顾之忧。

  2.新加坡特殊需要信托允许特殊需要人群的家属参与意向书中涉及照料者的决策过程。

  3.关于信托资金可能产生的盈余,信托合同明确规定,有权享有盈余的人不得为信托的受益人,因此在设立信托时委托人需指定在终身受益人去世后要将剩余信托资金分配给谁,这就减轻了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一边管理信托资金,一边平衡终身受益人和剩余遗产继承人之间利益的负担。此外,通过明确声明将资金交于公共受托人,特殊需要信托公司也摆脱了在动荡且复杂的金融环境中管理信托资产投资的棘手问题。两者大大降低了特殊需要信托公司的法律风险。

  4.作为一项信托计划,特殊需要人士的父母没有必要从一开始就把他们所有的资产都放入信托中。在与特殊需要信托公司设立信托后,父母可以通过遗嘱将必要的遗赠交付至相关的信托账户中,在父母死后遗嘱执行人将清算资产,并将钱交予特殊需要信托公司。因此,父母可以在有生之年使用、投资其资产,在他们离开后,特殊需要人士也能得到经济上的保护。

  新加坡的特殊需要信托有着国家政府机构的扶持和保障,通过公共受托人机制将信托资金的投资理财功能与特殊需要信托公司的服务功能相区分,使得该项业务能够受主管机关、社会组织和公民的多重监督,其目的是SNTC可以在获得政府补助资格的前提下对受益人进行扶助,为身体残疾者或行为能力丧失者提供医疗救助之外的特殊生活需要,能有效地为特殊需要人士进行全方位的服务,并为他们提供一个在其家长或照顾者身故后仍然可以持续有效的多层次保障体系。

  (课题牵头单位: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 )

 
在售信托资管理财产品
热销理财产品 更多>>
信托产品预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