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新闻资讯 > 详情

新三板挂牌及国内上市条件、流程、优势全方位分析


选择一、新三板挂牌条件,流程,优势

 

第一章挂牌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一)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1.公司设立的主体、程序合法、合规。

(1)国有企业需提供相应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国务院、地方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关于国有股权设置的批复文件。

(2)外商投资企业须提供商务主管部门出具的设立批复文件。

(3)《公司法》修改(2006年1月1日)前设立的股份公司,须取得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2.公司股东的出资合法、合规,出资方式及比例应符合《公司法》相关规定。

(1)以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明确权属,财产权转移手续办理完毕。

(2)以国有资产出资的,应遵守有关国有资产评估的规定。

(3)公司注册资本缴足,不存在出资不实情形。

(二)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三)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二、业务明确,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一)业务明确,是指公司能够明确、具体地阐述其经营的业务、产品或服务、用途及其商业模式等信息。

(二)公司可同时经营一种或多种业务,每种业务应具有相应的关键资源要素,该要素组成应具有投入、处理和产出能力,能够与商业合同、收入或成本费用等相匹配。

1.公司业务如需主管部门审批,应取得相应的资质、许可或特许经营权等。

2.公司业务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以及环保、质量、安全等要求。

(三)持续经营能力,是指公司基于报告期内的生产经营状况,在可预见的将来,有能力按照既定目标持续经营下去。

1.公司业务在报告期内应有持续的营运记录,不应仅存在偶发性交易或事项。营运记录包括现金流量、营业收入、交易客户、研发费用支出等。

2.公司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编制并披露报告期内的财务报表,公司不存在《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324号——持续经营》中列举的影响其持续经营能力的相关事项,并由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财务报表被出具带强调事项段的无保留审计意见的,应全文披露审计报告正文以及董事会、监事会和注册会计师对强调事项的详细说明,并披露董事会和监事会对审计报告涉及事项的处理情况,说明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是否重大、影响是否已经消除、违反公允性的事项是否已予纠正。

3.公司不存在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解散的情形,或法院依法受理重整、和解或者破产申请。

三、公司治理机制健全,合法规范经营

(一)公司治理机制健全,是指公司按规定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层(以下简称“三会一层”)组成的公司治理架构,制定相应的公司治理制度,并能证明有效运行,保护股东权益。

1.公司依法建立“三会一层”,并按照《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及《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规定建立公司治理制度。

2.公司“三会一层”应按照公司治理制度进行规范运作。在报告期内的有限公司阶段应遵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3.公司董事会应对报告期内公司治理机制执行情况进行讨论、评估。

(二)合法合规经营,是指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须依法开展经营活动,经营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公司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是指公司最近24个月内因违犯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或适用重大违法违规情形的行政处罚。

(1)行政处罚是指经济管理部门对涉及公司经营活动的违法违规行为给予的行政处罚。

(2)重大违法违规情形是指,凡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以上行政处罚的行为,属于重大违法违规情形,但处罚机关依法认定不属于的除外;被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给予罚款的行为,除主办券商和律师能依法合理说明或处罚机关认定该行为不属于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外,都视为重大违法违规情形。

(3)公司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的情形。

2.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合法合规,最近24个月内不存在涉及以下情形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1)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受刑事处罚;

(2)受到与公司规范经营相关的行政处罚,且情节严重;情节严重的界定参照前述规定;

(3)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尚未有明确结论意见。

3.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和遵守《公司法》规定的任职资格和义务,不应存在最近24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被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的情形。

(三)公司报告期内不应存在股东包括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资产或其他资源的情形。如有,应在申请挂牌前予以归还或规范。

(四)公司应设有独立财务部门进行独立的财务会计核算,相关会计政策能如实反映企业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四、股权明晰,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

(一)股权明晰,是指公司的股权结构清晰,权属分明,真实确定,合法合规,股东特别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股东或实际支配的股东持有公司的股份不存在权属争议或潜在纠纷。

1.公司的股东不存在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不适宜担任股东的情形。

2.申请挂牌前存在国有股权转让的情形,应遵守国资管理规定。

3.申请挂牌前外商投资企业的股权转让应遵守商务部门的规定。

(二)股票发行和转让合法合规,是指公司的股票发行和转让依法履行必要内部决议、外部审批(如有)程序,股票转让须符合限售的规定。

1.公司股票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下列情形:

(1)最近36个月内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过证券;

(2)违法行为虽然发生在36个月前,目前仍处于持续状态,但《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实施前形成的股东超200人的股份有限公司经中国证监会确认的除外。

2.公司股票限售安排应符合《公司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

(三)在区域股权市场及其他交易市场进行权益转让的公司,申请股票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前的发行和转让等行为应合法合规。

(四)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或纳入合并报表的其他企业的发行和转让行为需符合本指引的规定。

五、主办券商推荐并持续督导

(一)公司须经主办券商推荐,双方签署了《推荐挂牌并持续督导协议》。

 

(二)主办券商应完成尽职调查和内核程序,对公司是否符合挂牌条件发表独立意见,并出具推荐报告。

 

第二章挂牌流程

挂牌上市基本流程公司从决定进入新三板、到最终成功挂牌,中间需要经过一系列的环节,可以分为四个阶段:

1.第一阶段为决策改制阶段,企业下定决心挂牌新三板,并改制为股份公司;

2.第二阶段为材料制作阶段,各中介机构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第三阶段为反馈审核阶段,为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与中国证监会的审核阶段;

4.第四阶段为登记挂牌结算,办理股份登记存管与挂牌手续。

一、各个阶段要求与工作

(一)决策改制阶段

决策改制阶段的主要工作为企业下定改制挂牌的决心,选聘中介机构,中介结构尽职调查,选定改制基准日、整体变更为股份公司。

根据挂牌上市规则,股份公司需要依法设立且存续满两年。

(1)依法设立,是指公司依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并已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存续两年是指存续两个完整的会计年度。

(3)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存续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整体变更不应改变历史成本计价原则,不应根据资产评估结果进行账务调整,应以改制基准日经审计的净资产额为依据折合为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申报财务报表最近一期截止日不得早于改制基准日。

有限公司整体变更股份公司的基本流程:

整体变更后设立的股份公司应达到以下基本要求:

(1)形成清晰的业务发展战略目标;

(2)突出主营业务,形成核心竞争力和持续发展的能力;

(3)避免同业竞争,减少和规范关联交易;

(4)产权关系清晰,不存在法律障碍;

(5)建立公司治理的基础,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经理层规范运作;

(6)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做到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业务独立;

(7)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会计核算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等法规、规章的要求;

(8)建立健全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能够保证财务报告的可靠性、生产经营的合法性和营运的效率与效果。

此外,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还需要根据《公司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管指引第3号——章程必备条款》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则对股份公司的相关要求,会在后续工作中落实。

(二)材料制作阶段

材料制作阶段的主要工作包括:

(1)申请挂牌公司董事会、股东大会决议通过新三板挂牌的相关决议和方案;

(2)制作挂牌申请文件;

(3)主办券商内核;

(4)主办券商推荐等主要流程。主要工作由券商牵头,公司、会计师、律师配合完成。

(三)反馈审核阶段

反馈审核阶段的工作主要是交易所与证监会的审核阶段,大约会在45天-60天左右;中介结构会根据情况进行反馈。反馈审查的工作流程如下:

1、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接收材料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设接收申请材料的服务窗口。申请挂牌公开转让、股票发行的股份公司(以下简称申请人)通过窗口向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提交挂牌(或股票发行)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应符合《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申请文件内容与格式指引(试行)》等有关规定的要求。

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对申请材料的齐备性、完整性进行检查:需要申请人补正申请材料的,按规定提出补正要求;申请材料形式要件齐备,符合条件的,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接收确认单。

2、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审查反馈

(1)反馈

对于审查中需要申请人补充披露、解释说明或中介机构进一步核查落实的主要问题,审查人员撰写书面反馈意见,由窗口告知、送达申请人及主办券商。

(2)落实反馈意见

申请人应当在反馈意见要求的时间内向窗口提交反馈回复意见;如需延期回复,应提交申请,但最长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3、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审查意见

申请材料和回复意见审查完毕后,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公司出具同意或不同意挂牌或股票发行(包括股份公司申请挂牌同时发行、挂牌公司申请股票发行)的审查意见,窗口将审查意见送达申请人及相关单位。

(四)登记挂牌阶段

登记挂牌阶段主要是挂牌上市审核通过后的工作,主要工作包括:(1)分配股票代码;(2)办理股份登记存管;(3)公司挂牌敲钟。这些工作都会由券商带领企业完成。

二、所需中介机构主要职责

新三板挂牌上市一般需要聘请以下中介机构:

(1)证券公司,即主办券商;

(2)会计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

(4)资产评估机构(证券评估资质)。各机构主要工作如下:

(一)主办券商

主办券商主要负责挂牌公司的改制、挂牌公司的规范、申请材料的制作与内核、挂牌申请及后续的持续督导等工作,具体工作如下:

1、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协助企业进行股份制改制、成立股份有限公司,具体工作包括:

(1)对企业进行尽职调查;

(2)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制订改制的整体方案并进行法律、财务等方面的可行性研究;

(3)组织股份制改制工作小组;

(4)调查企业的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对企业资产状况和财务状况中与改制要求不相符合的部分向企业提出整改的意见或建议,并协助企业以及会计师事务所解决有关财务问题;

(5)协助企业以及律师事务所解决在企业改制过程中的法律问题;

(6)编制企业股份制改制的工作时间表;

(7)协助企业及律师事务所制作、编制有关企业改制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文件;

(8)协助企业与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沟通协调以取得股份制改制的所有批准;

(9)协助企业召开创立大会和第一届董事会第一次会议;

(10)协助企业完成有关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工作。

2、对企业改制后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进行新三板挂牌前的辅导工作。

3、按新三板挂牌的相关规定对股份有限公司进行尽职调查,对发现的问题提出解决办法并协助企业落实相关措施。

4、协调、安排中介机构进场进行相关工作,并使其按时制作挂牌申报材料。

5、协助企业与相关的主管部门沟通,推进企业资本运作、顺利开展挂牌工作。

6、负责制作企业进行新三板挂牌申请所需材料,并为与之相关联的工作提供参考意见。

7、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材料的内核。

8、向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递交挂牌申请的相关材料,并进行及时的反馈。

9、企业挂牌之后,主办券商应持续督导所推荐挂牌公司诚实守信、规范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完善公司治理机制。

(二)会计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须聘请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承担有关审计和验资等工作。主要工作如下:

(1)负责企业改制的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

(2)负责企业资本验证,并出具有关验资报告;

(3)负责企业财务报表的审计,并出具两年及一期的审计报告;

(4)对发行人原始财务报表与申报财务报表的差异情况出具专项意见;

(5)提供与新三板挂牌有关的财务会计咨询服务。

(三)律师事务所

企业申请新三板挂牌,必须依法聘请律师事务所担任法律顾问,其主要工作如下:

(1)对挂牌企业改制重组方案的合法性进行论证;

(2)指导挂牌企业股份公司的设立或变更;

(3)对企业挂牌过程中涉及的法律事项进行审查并协助企业规范、调整和完善;

(4)对企业主体的历史沿革、股权结构、资产、组织机构运作、独立性、税务等公司法律事项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5)对企业挂牌过程中的各种法律文件的合法性进行判断;

(6)协助和指导企业起草公司章程等公司法律文件;

(7)出具法律意见书等挂牌所需要的文件;

(8)对有关申请挂牌文件提供鉴证意见。

(四)资产评估机构

企业股改的过程中必须要有证券资质的评估机构。

 

第三章新三板市场的优势

一、新三板为企业提供融资平台

新三板市场为非上市有限公司的股份提供有序的转让平台,有利于提高股份的流动性,使股东资产证券化,企业价值增值化,完善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的融资能力和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的发展后劲。

目前有很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潜力大的高科技企业,因为财务指标和市场规模上的限制,上不了创业板和中小板,融资困难。新三板与主板、中小板、创业板相比,在对盈利能力、利润、公司规模要求较低的优势下,同样提供了一个融资平台,企业通过融资可以获得更多的低成本资金。资金是一个企业存亡的根本,通过融资,企业可以用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多的资产和业务,从而提高企业的自有资金比例,改进企业的资本结构,提高企业自身抗风险的能力,增强企业发展后劲。同时对中国产业转型也有重大意义,因为投资新三板企业的都是民间资本,效率相比国有资本要高很多。

二、新三板有利于企业转板

由于新三板要求主营业务突出,具有两年持续经营能力;要求公司治理结构健全,公司与股东在人员、资产、财务、机构、业务均独立,公司运作规范,不存在受工商、税务、环保、质控等部门行政处罚的情形,或该情况已于三年以上时间消除;股份发行和转让行为合法合规,不存在股权纠纷;不存在股份代持情形,或股东同意在券商的指导下消除此类情形。

上述新三板的要求同时也是资本市场对企业的基本要求,新三板在此基础上对企业提前进行规范和整合,有利于建立现代企业制度,规范法人治理结构,提高企业管理水平,降低经营风险。公司在盈利能力、主营业务、以及公司的工商、税务方面作了最初的规范和调整,企业可以沿着一个有序的模式不断改进,对内部控制和管理进行调整,对企业内部的相关业务和流程进行规范,这降低了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风险。同时,新三板还有利于缓解场内IPO的压力,目前主板、中小板、创业板通过审核等待上市的企业较多,而新三板的推出,一些企业不用再争先恐后地涌向资本市场,资本市场不再是唯一的融资渠道,这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资本市场的负担。

三、树立企业品牌增强影响力

“新三板”市场聚集一批优质高成长性高新技术企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便利高效的投融资平台,有效地开拓了中小企业的市场,降低交易成本,同时树立自己的品牌。挂牌本身就具有宣传的效应,也是一个企业实力的象征,企业因此可以提升其影响力。

 

新三板为示范区非上市公司提供了有序的股份转让平台,在为企业直接融资搭建平台的同时,也为创业资本的退出建立了一条渠道。当然,挂牌新三板就必须消耗相应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但从长远来看,还是利大于弊的。

 

选择二、国内上市流程,优势

 

第一章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的主要上市条件对比

众所周知,证券市场是企业融资的平台,而不同的市场服务的企业是不同的。主板市场服务的是比较成熟、在国民经济中有一定主导地位的企业;中小板市场服务的是发展成熟的中小企业;创业板则主要服务于成长型的、处于创业阶段的企业,特别是那些具有自主创新能力的企业。相比较而言,中小板市场和创业板市场服务的对象更相近,都是中小企业,但中小板的上市条件与主板相同,创业板上市条件相对较低,更适合处于成长期和创业期的企业。下表对主板、中小板与创业板上市条件进行对比。

 

具体内容

创业板

主板(中小板)

比较说明

文件依据

2006年5月17日证监会令第32号

2009年3月31日证监会令第61号

 

主体资格

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依法设立且合法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持续经营时间在3年以上,有限责任公司按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整体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的,持续经营时间可以从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之日起计算。

基本无差异

定位服务成长性创业企业;支持有自主创新的企业

 

创业板对企业类型有特殊要求

股本股东要求

发行前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发行后的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

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3000万元,发行后不少于5000万元

股本规模有差异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所持发行人的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股权清晰,控股股东和受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无差异

盈利要求

(1)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1000万元,且持续增长;或者最近一年盈利,且净利润不少于500万元,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5000万元,最近两年营业收入增长率均不低于30%;

(1)最近3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为正数且累计超过人民币3,000万元,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较低者为计算依据;

盈利指标、能力要求差异

(2)净利润以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孰低者为计算依据。(注:上述要求为选择性标准,符合其中一条即可)

(2)最近3个会计年度经营活动产生的现金流量净额累计超过人民币5,000万元;或者最近3个会计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人民币3亿元。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3)最近一期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无差异

资产要求

最近一期末净资产不少于2000万元

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扣除土地使用权、水面养殖权和采矿权等后)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20%

创业板对其他无形资产的比例要求取消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注册资本已足额缴纳,发起人或者股东用作出资的资产的财产权转移手续已办理完毕,主要资产不存在重大权属纠纷。

无差异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无差异

主营业务要求

发行人应当主营一种业务,且最近两年内未发生变更;

最近3年内主营业务没有发生重大变化;

年限差异

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环境保护政策

生产经营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创业板特别强调环保

董事、管理层和实际控制人

发行人最近2年内主营业务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未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年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一年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发行人最近3年内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没有发生重大变化,实际控制人未发生变更。高管不能最近36个月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年限差异

持续盈利能力要求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没有且非将发生重大变化;

(1)经营模式、产品或服务的品种结构没有且非将发生重大变化;

无差异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2)行业地位或所处行业的经营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3)在用的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技术的取得或者使用不存在重大不利变化;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4)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或净利润对关联方或者有重大不确定性的客户存在重大依赖;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5)最近一年的净利润主要来自合并财务报表范围以外的投资收益;

(6)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6)不存在其他可能对发行人持续盈利能力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情形。

纳税及税收优惠

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依法纳税,享受的各项税收优惠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营成果对税收优惠不存在严重依赖。

无差异

同业竞争&关联交易

发行人的业务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影响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除创业板标准外,还需募集投资项目实施后,不会产生同业竞争或者对发行人的独立性产生不利影响

主板对募集项目实施后有进一步要求

募集资金用途

发行人募集资金应当具有明确的用途,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募集资金应当有明确的使用方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

 

保荐人责任

持续督导责任:3年1期。

持续督导责任:2年1期。

 

保荐人保荐发行人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应当对发行人的成长性进行尽职调查和审慎判断并出具专项意见。发行人为自主创新企业的,还应当说明发行人的自主创新能力。

   

初审征求意见

暂未明确

征求发行人注册地省级人民政府、国家发改委意见

 

 

第二章上市流程流程

一、中小企业上市步骤

1.早期辅导(顾问)及早期风投(天使,VC引进)

2.保荐机构引入

3.股份公司设立与公司治理与规范运作

4.聘请律师事务所

5.聘请会计事务所

6.PE风投引入

7.聘请评估公司

8.申请文件制作与申报

9.发行审核程序

10.发行与上市

二、公司上市六大流程

阶段

主题

内容

第一阶段

成立股份公司

·确定成立途径(股份改革)
·制定改制方案
·聘请验资、资产评估、审计等中介机构
·申请设立资料
·召开创立大会

第二阶段

上市前辅导

·聘请券商(主承销资格)
·辅导验收
·上市方案与可研报告(董事会)

第三阶段

股票发行筹备

·确定发行结构
·发行目的
·发行规模
·分销架构
·投资者兴趣
·估值
·草拟招股书
·准备法律和会计文件

第四阶段

申报和审议

·申报材料制作
·开始审议程序
·估值/定位
·准备对监管部门的意见提出回应

·刊登招股书

第五阶段

促销和发行

·审核通过后决定发行
·推出研究报告
·准备分析员说明会和路演
·向研究分析员作公司和发行的介绍
·询价、促销
·确定规模和定价范围

第六阶段

股票上市及后续

·定价
·股份配置
·交易和稳定股价
·发行结束
·研究报道
·后市支持

 

第三章国内上市的优势及误区

一、优势

1.发行价格与再融资优势

第一,境内发行风险较低。境内外市场在供求关系上存在很大不同,在境内发行的股票能够得到境内投资者的踊跃认购。尤其是中小企业在境外发行股票,往往存在没有足够投资者认购的风险,甚至可能出现发行失败。第二,本土投资者对公司的运作环境和产品更为了解,公司股票的价值容易得到真实的反映。第三,本土投资者对公司的认知,有利于提高公司股票的流动性,因而境内公司股票的平均日换手率远远高于在境外上市的中国公司股票。第四,境内市场中小企业发行市盈率一般在23倍左右,发行价格是境外市场的几倍,而且因为流动性强,上市公司再融资比较容易。

2.融资优势

首先,境内首发具有融资金额优势。由于市场情况的区别及投资者认同度的不同,境内发行的价格相对较高。其次,具有再融资优势。由于境内上市的股票流动性好,市盈率高,为公司实施再融资创造了条件。而且由于股价较高,在融资额相同情况下,发行新股数量较少,有利于保证原有股东的控股地位。

3.广告宣传优势

在境内发行上市,将大大提高公司在国内的知名度。首先,境内上市是企业品牌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成为境内上市公司,本身就是荣誉的象征。境内资本市场对企业资产质量、规模、盈利水平具有较高的要求,被选择上市的企业应该是质地优良、有发展前景的公司,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表明企业的竞争力,无疑将大大提高企业形象。其次,中国境内近期几乎全民炒股,对于产品市场主要在国内的企业来说,在境内上市可以让更多的人了解公司及其产品,建立信任度,为公司的各项业务活动带来便利。

二、上市认识方面四大误区

1.企业不缺钱,没必要上市;

2.上市标准高不可攀;

3.上市容易丧失控制权;

4.上市会捆住企业发展手脚。

在售信托资管理财产品
热销理财产品 更多>>
信托产品预约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