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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代表方燕:建议建立养老信托制度


  “我国人口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政府与市场重视程度不断提升,养老产业发展初见成效,但相较当前我国老龄化及养老问题,养老产业发展面临巨大压力。养老信托因其兼具金融与服务属性的优势,作为第三支柱的重要组成部分受到政府和市场的高度关注,且信托公司 面临业务转型,养老信托发展正当其时。”全国人大代表、陕西省律师协会副会长方燕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方燕认为,为促进和发展我国养老信托,在现有制度基础上,建议参照慈善信托的模式,建立养老信托制度,由银保监会 、民政部门、卫生与健康管理委员会、住建部门等相关部委联合制定《养老信托管理办法》,并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完善养老信托的配套措施。

  一是降低委托人的准入标准,拓宽信托财产的来源。实践中,由于每个集合资金信托计划在300万元以下的人数不能超过50人,一般都将最低认购规模设定为100万元以上。就目前养老产业市场庞大的老年人群体来说,人数限制无疑过于严苛,另外资金门槛也过高。信托公司要在养老金融产业市场上有所作为,需要适应养老信托市场 的特殊情况,在界定清晰了养老信托产品 的法律关系后,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对合格投资者的要求以及委托人数和委托资金的限制。同时,拓宽养老信托财产的来源和缴付方式,引入期缴安排。

  二是建立信托运营中受托人的分类遴选机制。从各国家和地区的经验来看,不同资金来源渠道的信托运营中受托人的遴选要求是不同的。同时,鉴于养老信托业务的长期性、养老安排的保障要求等,从事养老信托业务的受托人需要在资本充足率、内控制度、公司治理等方面确立更高的要求,如只允许行业评级 和监管评级在良好以上的信托公司开展养老信托业务。对于养老信托资产的投资运营,建议信托公司注重培养专业化机构及专业化团队,围绕养老保障目的进行稳健经营,以保证信托财产运营的稳定回报。

  三是建立较为完善的养老信托监察人制度。建议监管部门要求受托人在养老信托产品交易结构设计中安排监察人机制,同时,建议明确民政部门或当地居委会作为监察人的制度安排,可以进一步消除老年人的后顾之忧,有利于增加委托人对受托人的信任而安排终生托付相关事宜。

  四是建立符合养老保障功能的养老信托设计、管理和保障机制。在养老信托管理中,针对不同资金来源的养老信托产品,信托财产的运营也应设置不同的运营机制。社会保险 金、企业年金等养老信托的投资运营由于存在代理风险,应该比私人养老信托设置更为严格的运营标准和保障制度,防止出现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问题,将投资对象限定在安全性较高的领域,如国债 、安全级别较高的债券等。对于私人养老信托财产的运营,可借鉴香港地区强积金计划的经验,对受托人的资格条件严格审查。

  五是建立统一的信托登记制度夯实养老信托的法律基础。在老年人的财富结构以不动产为主体和养老信托的准入条件跟随市场及产品设计而灵活变化的条件下,不动产信托登记制度的建立无疑成为必备的配套制度。发展养老信托市场,丰富养老信托产品,需要有关部门加快出台不动产信托的登记管理办法,明确不动产登记的操作规则,确认不动产信托登记与不动产产权转让的区别,豁免不动产信托登记在受托人名下时的有关税收征管。

  六是针对养老信托的性质实施差别化税费优惠政策。当前养老信托市场尚处于探索阶段,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完善相关的税收政策配套措施,对于促进养老信托产业的发展意义很大。对于当前已有的养老产业的优惠政策,需要从制度层面进一步予以细化和明确;信托税收立法应该明确地规定可享受税收优惠的信托种类及其税收优惠的标准、幅度。建议根据信托项目的公益性和营利性,给予不同的税收政策予以区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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