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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条“红线”划定,对信托消金业务冲击几何?专家这么说……


  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划定后,信托公司 展业就有了天花板,同时也需重新设立合作白名单。

  受访人士认为,规模限制、合作方限制、集中度限制,也是在鼓励信托公司精选合作业务、减小参与业务的道德风险,同时分散合作业务风险。

  近日,银保监会 下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业务的通知》(下称《通知》)明确规定,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参照执行《通知》和《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下称《办法》)要求。

  那么,这会给信托公司消费金融 业务带来什么样的影响?在消费金融这个已并非“蓝海”的业务领域,信托公司还有多少展业空间?

  纳入适用范围

  《通知》明确三项定量指标,包括出资比例,即商业银行与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单笔贷款中合作方的出资比例不得低于30%;集中度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单一合作方发放的本行贷款余额不得超过一级资本净额的25%;限额指标,即商业银行与全部合作机构共同出资发放的互联网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

  此次细化的“三项定量指标”也被业内称为互联网贷款三条“红线”。《通知》提出信托公司也需参照执行相关监管要求。

  记者从业内人士处了解到,2020年《办法》发布后,业界普遍存在信托公司是否适用的疑虑,不同地方监管部门亦有不同的监管意见,而信托公司基本采取不主动适用的态度。

  那么,此次《通知》将信托公司纳入适用范围,可能出于怎样的考虑?

  中国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答记者问时表示,目前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已具有一定规模,需按照“对同类业务、同类主体一视同仁”的原则,统一监管标准、避免监管套利。

  锦天城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林先海在接受《国际金融 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对于信托公司适用《办法》和《通知》的要求是“参照执行”,“参照”是我国立法技术规范明确规定的一项重要立法技术。

  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制定的《立法技术规范(试行)(一)》,“参照”一般用于没有直接纳入法律调整范围,但是又属于该范围逻辑内涵自然延伸的事项。

  林先海指出,在法律法规中采用“参照”的表述既确保了法律法规的精简特点,又降低了立法成本,同时也确保了法律法规的灵活性。

  加快优胜劣汰

  有分析认为,按照“参照执行”《办法》和《通知》的逻辑,其对信托公司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互联网贷款业务合作模式、互联网贷款业务流程、相关管理制度、联合贷款业务等方面。

  金乐函数信托分析 师廖鹤凯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信托公司参与互联网贷款的主要模式还是以与外部金融科技公司合作为主。不少信托公司这一部分贷款的占比已到了值得关注的水平,需要统一规范控制管理,避免过度投放的风险。

  “《通知》也对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设限,限制了合作方的选择空间,倒逼实力更弱的合作方退出市场,但也加剧了优质合作方的议价能力。”廖鹤凯进一步分析称。

  近年来消费金融一度成为信托转型重要赛道之一,吸引超半数信托公司“入局”。总的来看,《通知》对信托公司消金业务开展的空间进行了一定限制,预计相关业务开展会更加审慎,也会做更多的筛选,总体上是限制规模、加强质量提升的思路。

  在廖鹤凯看来,对于专注自营相关业务的公司来说,这也是提升团队金融科技能力建设、强化自身业务水平、获取更大市场份额的一个重要契机。

  展业积极性下降

  从消费金融行业大环境来看,经过前几年的“跑马圈地”以及近两年的强监管,如今行业也面临着马太效应增强、资产分化以及头部交易对手趋于“红海”的现状。

  具体来看,参与较早的信托公司具有更强的先发优势。而对于后期入场的公司来说,后发劣势也会比较明显。

  有北方地区大型信托公司从业人士指出,信托公司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参与一定要避免盲目和激进的状态。

  那么,结合2020年的情况看,信托公司对开展消金业务的态度相较之前是否出现一定的变化?

  用益信托研究 员帅国让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据用益金融信托 研究院监测,从集合类消费金融信托产品 的数量上可以看到,在相关严监管政策下,信托公司开展消费金融业务的积极性有所下降。

  数据显示,2020年11月至2021年2月,相关产品发行规模分别为212.08亿元、107.57亿元、144.03亿元和103.96亿元。

  对于信托公司消金业务未来展业模式可能发生的变化,廖鹤凯对记者分析称,“三条”红线划定后,信托公司展业就有了天花板,同时也需重新设立合作白名单。“规模限制、合作方限制、集中度限制,也是在鼓励信托公司精选合作业务、减小参与业务的道德风险,同时分散合作业务风险”。

  廖鹤凯认为,在这种情况下,信托公司应顺应监管要求,或选择退出、减少相关业务的开展;或加强相关合作业务队伍建设,立足于资管定位,系统化开展相关合作业务。另外,加强自营团队建设,立足于长期深耕消费金融业务也是很重要的一点。

  为确保商业银行有序整改、平稳过渡,充分保证现有互联网贷款业务的连续性,维护客户合法权益,《通知》合理设置了过渡期,总体上与《办法》衔接一致,具体分两阶段执行,同时鼓励有条件的机构提前达标。

  对于集中度风险管理、限额管理的量化标准,监管部门将按照“一行一策、平稳过渡”的原则,督促指导各机构在2022年7月17日前有序整改完毕。

  对出资比例标准和跨地域经营限制,实行“新老划断”,要求新发生业务自2022年1月1日起执行《通知》要求,允许存量业务自然结清。

  应注重声誉风险

  记者注意到,在以往的消费金融业务开展过程中,已有部分信托公司面临相关诉讼与争议。

  那么,在合规展业的基础上,有什么办法可以解决这个问题?

  对此,帅国让表示,部分信托公司选择在客户筛选、催收以及抵押物处置方面“放权”三方机构来做,会让信托公司在无形之中有面临较大声誉风险的可能,从而不利于消费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开展。

  “由消金业务引发的诉讼和争议会拖累信托公司声誉并且不利于消费金融业务的进一步展开。”廖鹤凯指出,所以政策也会倒逼开展消金业务的信托公司要么将其作为主营业务并转型为专业的消费金融信托公司,要么就把相关业务分离出来放到独立的专业化公司运营。

  在廖鹤凯看来,后者会是当前行业状态下大多数公司的选择。“当然也要结合各家信托公司对消费金融业务的定位以及展业规模来看”。

  毫无疑问的是,《通知》对于金融机构的核心业务职责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明确强化风险控制主体责任,独立开展互联网贷款风险管理,并自主完成对贷款风险评估和风险控制具有重要影响的风控环节,严禁将贷前、贷中、贷后管理的关键环节外包。

  在林先海看来,该规定未采用“核心业务”的表述,而是采用“重要影响”和“关键环节”作为关键词,即凡是对互联网贷款业务具有重要影响的关键环节,均不得外包。

  “这表明了监管对于金融机构提升主动风控能力的明确态度。”林先海表示,而在后续整改过程中,商业银行是否需要进一步整改,信托公司能否满足监管的明确标准,均具有一定的不确定性。“但就其业务发展趋势而言,至少可以判断,在助贷等合作业务模式中,商业银行和信托公司还需不断提升金融科技实力,以满足自主风控的严格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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