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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信托金融具有独特性,更须强调行为监管


  10月15日,由每日经济新闻主办的“2020中国金融每经峰会”在上海拉开序幕,众多业内大咖、权威专家齐聚于此,共享一场思想的盛宴。

  在当天下午举行的金融发展高峰论坛上,西南财经大学信托与理财研究所所长翟立宏表示:金融体系的发展凸显出一些新的趋势,最引人关注的就是以资产管理和财富管理为主业的各类金融机构,近年来相对于传统金融行业,其规模、形式和作用范围都在迅速扩张和变化。

  翟立宏在论坛上表示,与直接金融、间接金融不同,信托金融具有其独特性。

  具体来看,首先,信托金融系统与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的市场交易结构不同。信托金融系统中,信托机构 可以通过发行信托产品 来筹集资金,再将所筹资金以各种方式运用出去。信托金融是一种不同于间接金融和直接金融的新的金融交易结构,而造成交易结构不同的关键因素是其核心法律关系与契约形式。

  其次,信托金融系统与直接金融、间接金融的风险机制有所不同。翟立宏认为,信托金融系统中有着独特的风险分担机制。“用一句话来表示,‘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翟立宏指出,在信托金融中,作为投资者的盈余方和作为融资者的赤字方固然要承担与基础金融交易所对应的信用、市场、流动性和财务风险,而作为金融中介的信托机构也要承担由信托规制所界定和规范的“信义义务”的责任和风险,这种风险本质上是一种受托管理责任的风险。

  其三,信托金融系统与直接金融、间接金融的定价机制也不同。由于信托中介机构的风险承担与服务内容与直接金融机构和间接金融机构都不相同,在程度和数量上大体介于两类机构之间,因此信托金融系统的整体定价机制也有所不同,体现风险定价和服务定价的综合。

  此外,信托金融具有其特殊性,从客户需求、业态模式、监管导向上来看,其独特性也相当明显。

  翟立宏认为,信托金融基于信托特殊的法理、交易结构、信托财产的独立性特点,能够提供很多其他交易结构和法律基础不能提供的事务管理型服务,因此客户需求有很多特殊的地方。

  此外,翟立宏提到,信托金融的监管导向也有所不同。他认为,信托金融的发展壮大使得金融业中分业与混业的界限更为模糊,分业监管与统一监管相结合、机构监管与功能监管相结合、微观审慎监管与宏观审慎监管相结合的要求更为迫切。同时,基于信托契约的高度不完备性和信义关系对受托人的强约束特征,信托金融的监管导向更须强调行为监管。

  翟立宏表示,无论是契约结构,还是运行机制、客户需求、业态模式、监管导向,金融体系里,信托包括信托在内的资管机构作为独立子系统,在经济复苏中,应当基于它的特点起独特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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