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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赤:半是寂寥半澎湃——亲历信托业的低谷与高光时刻


  编者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70周年。70年初心不改,70年砥砺前行。70年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新中国的经济金融事业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在新中国成立后不长的时间里,我们建立起了独立的比较完整的工业 体系和国民经济体系。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济 活力充分释放,创造了人类经济发展史上的奇迹。当前,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们又开启了实现中国梦的伟大征程。为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本刊特开设“新中国经济金融70年”专栏,展示70年来新中国经济金融领域波澜壮阔的发展历程,谱写新时代经济金融事业改革创新的壮丽篇章!

  作者|陈赤「西南财经大学兼职教授、电子科技大学客座教授、中铁信托有限责任公司 总经理」

  我国于1979年重新恢复设立信托机构 ,到今年整整40周年。笔者自1998年离开大学跨入信托业,倏忽间也已过20载,刚好经历了信托业改革发展的后半程,见证了信托从探索发展时期尾声寂寞彷徨的辰光,艰难过渡到“一法两规”颁布实施后勤练内功的规范发展时期,在信托“新两规”实施后又不期然地进入了高歌猛进的高速增长时期,现在又将转型升级 到信托中高级阶段的高质量发展时期。采撷几个难忘的片段,作为对过往不平凡岁月的点滴记录,更寄托对未来行业健康发展的殷殷期许。

  “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改革开放后,国家重新设立信托机构,不是因为信托的本源功能——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有了现实的社会需求,而是把它作为改革工具和融资工具来加以运用。

  作为中国金融改革 的先导,为弥补高度集中、十分僵化的传统银行之不足,信托机构被赋予了一定程度的灵活性,可以办理计划体制下银行不能做的一些业务,例如信托存贷款业务,可以有限度地突破传统银行在存贷款利率 、贷款规模、贷款对象、贷款性质等方面受计划体制的约束。这种制度安排清晰地体现了改革初期对信托业的工具性政策倾向:从宏观上,把信托当做一项改革工具来加以运用,而不是把信托业作为一门独立的金融产业来发展;在微观上,主要把信托机构作为一个融资工具来看待,而不是把它作为一个与商业银行有根本区别的资产管理机构来发展。

  一方面,在探索时期使用了办银行的办法办信托,给信托机构带来了强烈的银行色彩;另一方面,出于渐进式改革的需要,信托机构成为“金融改革试验田”,具有显著的全能型金融的特征。在多重历史因素的共同影响下,它既可以通过吸收存款负债,又可以在国外发行债券负债;既可以从事银行业 务,又可以从事包括经纪、投行、自营等在内的证券业务;既有金融的功能,又有实业投资、直接参与项目建设的功能。

  然而,信托尽管从事了上述种种金融业务,却并未真正开展过本源意义上的“信托业务”,虽然冠以“信托”之名,但是长期有名无实,名实不符。难怪当时有人戏言:信托公司 是什么业务都做了,唯独没做信托业务,“耕了别人的田,荒了自己的地”。

  在笔者进入信托业的最初几年,正值第五次清理整顿拉开大幕,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存贷款业务因资金来源大大收窄、资产质量不佳而濒临瘫痪,过日子靠的是证券业务(以经纪业务为主)收入和物业租金收入。1999年春,笔者被派往公司下属的一家县级市的信托办事处任职,工作内容是协助分管证券营业部。有讽刺意味的是,在此期间,笔者身为一名信托从业人员,几乎没有干过一件哪怕是名义上的“信托”业务。为了胜任管理证券营业部的工作,笔者开始多方收集资料进行系统性学习,两年后,出版了自己在信托公司的第一本书——《证券营业部出色经营之道》。

  创新层出蔚为壮观

  与前四次相比,信托业第五次清理整顿是最为彻底的一次,国家以在制度层面上重新定位信托业的基本功能、促使信托公司回归财产管理的本业为主要目标,其最重要的成果,就是在2001年、2002年相继颁布实施的信托“一法两规”(《信托法 》《信托投资公司 管理办法》《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信托制度的基础是信托基本关系,《信托法》对其进行了规范;利用信托制度进行营业活动的主体是信托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管理办法》对信托公司经营活动进行了规范;资金信托是信托公司的主营业务,《信托投资公司资金信托管理暂行办法》对该业务进行了规范。“一法两规”的出台,标志着信托业从探索时期进入了规范发展时期。

  原来数百家信托公司,经人民银行验收和重新登记的仅有数十家。度过生死劫而获得新生的信托公司,第一次开展真正意义上的信托业务,大家对未来既有些茫然,又满怀希望。许多公司大举招募研发人员,力图辨明未来方向,跟上行业发展步伐。笔者于2003年调入获得重新登记的衡平信托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分管新设立的战略研发部,人员构成是清一色的硕士研究生,人数有十余位。

  现在回忆起这一段研发时光,觉得既安静又隽永。当时全行业管理资产规模不超过2000亿元,信托公司大多局限于一个城市开展业务,没有那么多应接不暇的业务,也没有太大的业绩压力,出差奔波和商务应酬很少,工作节奏不算快。此时的信托业还不是一个能赚快钱、赚大钱的行业,所以大家的心都静得下来,愿意花大把时间学习借鉴同业的新鲜做法,愿意花水磨功夫打造自己的每一个产品。也许是信托业在金融体系中的影响尚不足道,监管机构对信托创新总体上持包容的态度。上述诸种因素汇集在一起,使这一时期的信托创新异常热烈,涵盖了产品创新、业务创新、组织创新、制度创新多个维度,构建了此后十多年信托业的基本业务框架。

  为响应市场需求,在对收益、期限和流动性、安全性、价格等一系列特征进行分析后,通过对不同特点和风险进行“分拆”,然后将其装配为不同的新组合,信托产品 创新得以实现。例如,基于安全性考虑,引入优先/劣后结构安排进行信用增级,在证券投资 类信托产品中设定止损平仓和资金追加线;基于收益性考虑,按不同期限、不同认购规模、不同分级分别设计预期收益率;基于期限考虑,设有固定期限、弹性期限、结构性期限等。

  在业务创新方面,通过银信合作开辟了商业银行综合经营的新路径;通过私募基金 信托化开辟了民间金融正规化的新路径。此外,还有以银行和信托股权合作为代表的信托组织创新,以资产证券化 为代表的信托制度创新。这些凝聚信托人心血的努力,在一定程度上改善了我国金融体系的非均衡性,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

  这一时期的信托创新如此多种多样,覆盖面如此之广,案例如此之生动,以至于丰富的素材足以支撑一篇以此为主题的博士论文。2008年5月,笔者的博士论文杀青,题目是《中国信托创新研究》。

  从“坏孩子”到“优等生”

  2007年3月1日,信托“新两规”(《信托公司管理办法》《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正式实施。记得当时信托业显现出一派悲观情绪。事出有因,“新两规”颠覆了原来的业务模式:一方面,强力压缩自营业务空间,迫使信托公司将信托业务作为主业加以发展;另一方面,又引入合格投资者要求,将信托投资者的标准从单笔购买5万元提高到100万元,将一个信托计划中的自然人投资者数量从200人削减至50人。许多从业者,包括笔者在内,都难免对未来感到迷茫和惶恐,不少人选择逃离信托业,我们公司销售部门一名干将就在这时候转行投奔了商业银行。

  谁也不曾想到,此后信托业反而迎来长达10年的高速增长期。究其原因,一是宏观经济 处于上行期,融资需求旺盛,资产又相对安全;二是经过二十多年的改革开放,居民收入增加、财富累积,理财意识开始觉醒;三是信托“新两规”市场化改革极大地解放了信托公司的生产力,使众多信托公司焕发了活力。由此出发,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从2007年的不足1万亿元,跃升至2013年的10.91万亿元,成功地超越保险业 、证券业,成为金融业第二大子行业。截至2018年末,信托业管理资产规模为22.7万亿元。

  在行业成长的同时,信托公司发挥市场化金融和正规性金融双重功能。一方面,增加了众多中小企业、民营企业的融资途径,有利于解决融资难问题;丰富了广大居民的理财渠道,增加了居民财产性收入,推动了利率市场化进程。另一方面,降低了企业采用民间融资被迫接受的高利率,有利于解决融资贵问题;替代民间金融活动,显著减少了人民群众的投资风险,从而为我国经济发展作出了积极而有益的贡献,成为改善民生的良好途径、稳定增长的动力之源。信托公司也从以前不听话的“坏孩子”,蝶变为市场化金融机构的“优等生”。

  十年磨一剑,慈善信托终开花

  我国《信托法》十分重视公益信托,辟有专章规范相关法律关系,以鼓励社会各界以信托方式参与社会公益事业。2008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原银监会 迅速发出鼓励信托公司开展公益信托业务支援灾后重建工作的号召。笔者供职的信托公司地处成都,作为与地震灾区同处一省的信托机构,我们非常想在全国率先设立公益信托支援灾区人民。于是,笔者不顾余震时不时地袭来,在家中连续加班,用了三天时间赶写出公益信托方案,然后赶赴北京向时任银监会非银部主任的柯卡生先生汇报,得到了他的充分肯定。由于公益信托的设立必须得到公益事业管理机构的批准,回成都后,我们抓紧时间向民政部门进行汇报。民政部门的同志对公益信托这一新颖方式表示赞赏,但当我们提出希望他们尽快对公益信托进行审批时,他们却颇感困惑,因为我国《信托法》并未明确规定批准公益信托的公益事业管理机构具体是谁,而民政部门的行政许可事项中又缺乏相关配套规定。我们虽再三努力,但终未成功获批。好在我们设计的公益信托方案并没有闲置,据柯卡生先生后来回忆,他将此方案交给了时任陕西银监局局长的李建华先生,李建华先生找到陕西省领导,在后者的支持下,经陕西省民政厅批准,长安信托设立了“5•12抗震救灾公益信托计划”,这是第一支标准化公益信托。但此后,公益信托依然寥若晨星。

  这一局面在2016年9月《慈善法》施行后得到了根本性改善。在第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时任银监会信托部主任邓智毅先生的奔走推动下,《慈善法》将慈善组织和信托公司一并纳入了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序列,并确定慈善信托的设立为备案制,备案部门为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从而为信托公司开展公益慈善信托业务扫清了制度性障碍,有力地促进了慈善信托在我国迅速发展。据报道,2018年,我国新设立的慈善信托财产达11.01亿元,较2017年同比增长84.42%;新设立慈善信托79单,同比增长75.56%。在2018年设立的慈善信托中,逾80%选择信托公司作为受托人。近三年来,全国68家信托公司中有42家设立了慈善信托。慈善信托的目的主要集中在精准扶贫、生态环保等国家关切的重大领域。

  “允执其中守信如铁”

  随着信托业从初级阶段向中高级阶段的转型升级,信托的独特竞争力,将由监管差异化优势,转向综合金融功能优势,最终将转向信托制度优势和信托文化优势。

  因此,信托机构应大力培养并推广信托文化,使之成为开发信托本源业务的深厚基础。信托文化所包含的价值理念,以帮助人们自由、安全和高效地处理财产转移和财产管理事务为依归,以权衡委托人自由意志的延展和限缩尺度、界定受益人受保护的范围和深度为重要组成部分,其核心则是明确受托人与其所享有权利相对应的必须负担的义务。受托人应切实履行以下主要义务:忠实义务、谨慎义务、投资义务、公平对待义务和分别管理义务。

  我们不难想象,当信托文化的传播越是普及,社会对信托文化作为公序良俗越是认可,大家对信托文化的理解越是趋于一致,人们对信托的信心就会越充足,信托介入的领域就会越广泛,信托的运用程度就会越深化,开展信托业务的效率就会越高,围绕信托的纷争就会越少,信托事业也就能够步入高质量发展的轨道。

  推广和深化以受托人履行义务为核心的信托文化,是每一家信托机构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为践行这一责任,中铁信托公司为自己确定了“允执其中守信如铁”这一品牌口号。“守信如铁”比较浅白,很好理解;“允执其中”看起来有些古奥,但它却来历不凡,意味深远。“允执其中”亦作“允执厥中”,最早出现在《尚书•大禹谟》的“十六字心传”。《论语•尧曰第二十》记载了尧传位给舜以及后来舜传位给禹时所授的治理之道,“十六字心传”中只引用了“允执其中”,意思与“允执厥中”一致。“允执其中”被视为古代中国的立国之本,也是历代圣贤相传的心法。

  “允执其中守信如铁”的含义是:作为受托人,中铁信托在办理一切信托事务时,将恳切地执行正确适中之道,不偏不倚,无过无不及,坚定不移地信守承诺和约定。

  “允执其中守信如铁”,意图体现我们自觉履行受托人五大义务的态度和决心:“无过”体现不可鲁莽、小心谨慎的注意义务;“无不及”体现不可懈怠、有所作为的投资义务;“不偏不倚”体现公平对待、分别管理信托财产的两项义务;“守信如铁”体现不忘初心、忠于所托的忠实义务。

  信托是一项起源于英国的具有悠久传统的法律制度,秉持“公平、正义和良心”的原则,被引入我国已有百年历史。信托发展昌盛的前提在于信托文化的普及和深化,信托文化的精髓在于受托人遵循的核心价值观,而受托人核心价值观的要义则在于所需履行的各项义务。这些信托理念虽源自于英国,却与《论语》中的许多重要思想若合符节。

  以中华文明伟大经典《论语》中的“允执其中”作为中铁信托公司的广告语,表达了我们的良好愿望,希图作为英国普通法之精粹的信托精神,与中华文明的优秀传统,彼此血脉贯通,相互融合,共同演进,从而在富有中国文化营养的土地上,开出生机盎然的信托之花。

  20年信托生涯,在行业由乱到治、由小及大、由弱变强的苦难辉煌历程中,作为一名老兵,笔者亲历其境,既为行业的跌宕起伏、曲折前行而心忧和思考,也为信托业影响日广、声誉日隆而欣慰和自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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